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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警打人 殴打公交车司机,危害公共安全!佛山一六旬男子被判刑

 时间:2020-12-13 01:42 

近年来

由于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

导致公交车发生事故的新闻屡见不鲜

但仍未能引起一些人的警醒

近日,佛山一六旬男子因一时气愤

动手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

危害全车人的生命安全,最终被判刑

案情回顾

今年4月17日中午12时许,马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北公交车站乘坐公交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马某向公交车驾驶员柯某询问停靠站点情况,在得到“看站牌”的回答后,马某认为柯某态度不好,于是动手打柯某面部。柯某被打后立即制动停车,将车辆停在公路中间,马某又多次用手殴打柯某面部。

监控视频截图

随后乘客报警,民警接报后将马某抓获,马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马某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7月15日,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对载客15人且正在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马某留在现场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马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马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禅法君寄语

公交车作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乘坐人数众多,在公交车上殴打驾驶人员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并且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案中的被告人马某作为一个认知和辨认能力均正常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对司机实施殴打等人身侵犯行为,将严重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但他仍为发泄个人情绪,罔顾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交通安全无小事,公共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人身安危。禅法君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在公交车上发生纠纷,应选择合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同时,在遇到他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时,要积极进行劝导、制止,共建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编辑|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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