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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火上身 马云这波惹火上身,到底有多严重?

 时间:2020-12-12 23:32 

11月2日的晚间,重磅消息一个接一个!

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

蚂蚁金服上市前夕,马云这波“惹火上身”,到底有多严重?

看昨晚同一时间发布的文件和近期评论文章,就能窥见端倪。

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严监管时代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就在四部门联合约谈蚂蚁集团有关人员的同一日, 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两项监管规定。

11月2日,银保监会会同央行 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小额贷 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办法》主要有以下条款引发关注:

一是《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于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 《办法》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和过渡期等安排。 具体来说,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内, 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二是在股权管理方面, 《办法》规定,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三是《办法》对联合贷款也提出单独要求,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应当符合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并且还要符合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等。

此项规定对网络小贷的直接影响就是限制其开展联合贷款的总规模,杠杆效应将明显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条相辅相成的是,《办法》对网络小贷的对外融资设置上限,同样可以达到约束联合贷款规模过度放大的作用。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此外,《办法》对于贷款金额设置单户上限, 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 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首份金控公司监管配套细则出台

在同一日, 央行还发布 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金融控股公 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并已于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也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央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央行备案。

蚂蚁集团曾是首批金控公司监管试点的五家公司之一 ,蚂蚁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金控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蚂蚁纳入金融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后续还需配套诸多监管细则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只是众多配套细则之一。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央行正抓紧研究出台针对金控公司的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细则。

《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细则,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需满足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基本条件。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还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

具体来说,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职务的8项负面清单条款, 包括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等。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央行主管报纸连续3日发文

点名蚂蚁集团

近日,央行主管的《金融时报》连续发声。

10月31日,《金融时报》转载刊发 《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

11月1日,再次刊发标题为 《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

11月2日下午,该报再次撰文 《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

《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中提到:

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 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迅速发展的关键。

正规的金融机构是普惠金融的主力 。 比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达到40.7万亿元和13.7万亿元,而蚂蚁集团发放的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还不到5000亿元。与此同时, 金融科技并不是说只能由BigTech公司使用,正规的金融机构这些年也在加强科技使用,进行传统金融与新金融的融合。 工商银行就成立了金融科技公司,并利用其强大的科技开发能力开发出多款小微企业专属线上信用贷款以及云融资产品,服务了20余万家中小微企业。 相对Big Tech公司,正规的金融机构在企业数据信息的积累上,在金融业务的理解与风险控制的经验上,都有一定优势。

《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一文提到:

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 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 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群体数量庞大, 服务对象常常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 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当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或者市场状况发生逆转时,容易出现群体非理性行为,长尾风险可能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最后,大型互联网企业集团内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产品相互交错,关联性强,顺周期性更显著,其风险隐蔽性与破坏性会更严重。 不仅如此,由于大型互联网企业网络覆盖面宽,经营模式、算法趋同,金融 风险传染将更为快速, 可能在极短时间内迅速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一文则提到:

对于当前所谓最具“创新”色彩的蚂蚁集团,穿透来看,其基本的业务模式仍然是支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货币市场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保险业务等。 只不过是支付宝这一非银行支付机构偏离支付主业,扩张成为了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使蚂蚁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了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对于蚂蚁集团,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 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 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另外,是否还应按照归并同类业务原则,对同类的持牌金融和类金融机构/业务进行整合, 如将花呗借呗等类信用卡业务并入网商银行,防止利用金融与类金融机构的规则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分析判断“相互宝”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若实质为商业保险,是否应并入集团内的持牌保险机构等等。

银保监会官员发文点名花呗等

金融科技类产品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发文称,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

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 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 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 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 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 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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